深度详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至4%,意味着什么?

蓝海亿观网2019年11月09日 376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由现有的25%降至4%降幅达5倍,属于重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由现有的25%降至4%降幅达5倍,属于重大利好!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 ,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首先这是2018年11月发布的对出口跨境电商不征不退政策细则补充!而出口跨境电商涉及到很多领域,包括海关申报、物流企业、加工制造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科技公司、支付企业,本次利好政策是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营业额和所得税。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所得税由现有的25%降至4%降幅达5倍,降幅非常大。这需要从现状讲起。目前出口跨境电商 企业数量过百万,企业数量还是以中小企业为多数,整个出口跨境电商(含B2B)将近9万亿,零售出口占据20%。且不具体讨论数据来源的准确度,但趋势每年递增15+%。市场上,出口跨境电商目前有几大特征:

1、出口申报方式五花八门,有政府倡导的9610 ,1039 有一般贸易,有商业快件等方式,还有邮政申报模式,物流方式更多,空加派、邮包专线、FBA专线、商业快递+当地邮政服务、铁路运输等等。

这导致统计出口跨境电商在外汇管制和出口海关申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2、外汇回流(结汇):市场上9610 1039 外汇回流仅做统计,真实数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供。而各种商业快件出口,国外邮政小包出口这些是没有外汇统计的。

换个角度,能统计在监管范围内的数据才属于正常合规的外汇结汇。要享受政策,就应符合政府的政策调节。一般贸易有结汇监管流程,但不属于跨境电商范围。

3、目前出口跨境电商分为B2B B2C,而B2C 是市场热点,代表性为亚马逊,速卖通 eBay 以及现在热门LAZADA,Shoppee,很多都是个人团队,小型团队运作,他们没有直接对接海关和相关部门。中间存在供应链中的物流商、电商企业在发挥作用。

4、跨境电商物流普货运营主要表现在海外仓、FBA,FBS FBW 、邮政、邮政专线、铁路等模式,搭配不同的出口申报模式。

5、外汇现状:回流国内不是主流!很多留在HK,并且支付工厂货款也在HK支付,工厂收款方式也很灵活。(这里不多介绍)

6、9610 1039的跨境电商阳光化政策,很多具备9610 和1039报关出口资质的企业属性都是物流和供应链公司,真正卖家占比非常少,原因很复杂。因政策的落地实施是讲究数据和效果,目前还没能到市场的底层企业。

因此,综合上述,企业所得税目前是25%,但实际征收到的金额大吗?有多少回来的外汇属于跨境电商企业?所以目前企业所得税25%,对于现在出口跨境电商企业在政府统计范畴里面的数据来讲,并不多。降低5倍,就是为了把飘在外面的数据和外汇更合理的管理起来。但如果能将大多数企业经营的营业额纳入政府管理范围,这笔账算起来还是不得了。

根据目前颁布的政策,我认为还有几点需要落地:

1、政策规定在综试区的企业,税负降到4%,哪种企业为核定标准?

2、出口申报目前是9610,但涉及到海外仓模式的一般贸易,邮政体系如何计算?

3、如何界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营业额?是否要链接海外销售电商平台的数据? 这个有难度,除了亚马逊 eBay 速卖通等B2C平台,还有独立站、社交电商平台、供货的B2B2C企业如果只是拿9610来作为统计数据,那么海外仓,FBA,FBW等海外铺货模式如何计算?这一块,可比9610的数据大的多。

4、综试区里面的传统外贸商如何计算?是否纳入进去? 因为传统外贸商也在部分参与跨境电商出口,这类公司的营业额界定?现在有很多大卖都在做B2B2C,海外分销平台,这些都属于跨境电商出口。

5、外汇:这是重点,外汇是否能通过政府要求的阳光渠道结汇回流,有没有外汇回流的条件?这是关键。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9610,属于小包的阳光模式。而小包的外汇回流用现在9610模式,还比较复杂,市场上下游、各个供应链数据对碰还实施的不稳定。而海外仓 FBA 模式的外汇数据更加大。

 

总而言之,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下降到4%,必定要求企业阳光化,主要体现在:出口数据的合规统计、规范申报通道、外汇结汇数据、企业纳税的数据。而且9610出口小包的申报模式很有可能先行先试,至于海外仓、FBA 等海外铺货模式的出口数据,有可能放在以后探讨出细则再实施。

现在国际形势不容乐观,通过出口互联网外贸,提高出口品牌,提高国外市场占有率、外贸企业、工厂转型是必然的方向。我相信,不久将来,对于传统外贸企业、工贸型企业的转型必定迎来有力的支持。

整个政策是非常积极向上,有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但要界定好标准,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和混水摸鱼,这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努力出台细则;但有一点可以看出,企业必须正规化、阳光化,才能享受政策。这对不少企业仍是个考验。(蓝海亿观网观察员:张炯)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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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  (蓝海亿观网 egai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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